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蒲城县罕井镇人民政府,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1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通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城县罕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XX城县。
负责人:**,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浩公司)、被申请人陕西通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安公司)、被申请人XX城县罕井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终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房屋产生大面积裂缝、地基下陷、房顶开裂、门窗失稳变形等情况,系兴浩公司于2016年5月份开挖路基施工时造成,兴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罕井镇政府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在未告知***的情况下,改变了东方路的构造,提高了东方路北头路面标高,使***的房屋处于低洼状态,遇到雨天就会有雨水倒流至屋内,并造成***一家人出行困难,因此现房屋必须重建。三、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对**顺房屋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出具的意见认为***的房屋为危房,罕井镇政府《关于*****顺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中亦认定**顺的房屋为危房。故该房屋需要重建。四、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即对房屋修复或者重建。修复方案系鉴定机构对房屋墙面裂缝问题提出的修复措施,未考虑地基塌陷、房顶开裂等情形。重建方案客观合理,要解决问题必须进行重建。五、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计算费用的标准和实际相差甚远。1、原材料(水泥、沙石)等受环保政策影响,实际价格增长了数倍,且需要承担运费。2、劳动力工资,实际情况高于鉴定意见。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判令兴浩公司、通安公司及罕井镇政府共同赔偿***193538.89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兴浩公司、通安公司及罕井镇政府负担。
兴浩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已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客观公正。二、***再审请求兴浩公司、通安公司及罕井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房屋裂缝的主因是受损房屋建于湿陷的黄土区域,且该房屋东侧、南侧、北侧均为裸露的耕地,***在建房时未进行场地硬化、修建排水通道等基本防护措施,对于外来浸水不采取措施导致扩大,**顺应承担主要责任。兴浩公司施工前,***的房屋就存在安全隐患及裂缝现象,且兴浩公司修建路基开挖施工,系在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图纸设计范围内的正常施工,并非造成***房屋受损的直接原因。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提出的案涉房是否应当重建的问题。二审查明,2016年5月兴浩公司对罕井镇东方路段路基进行开挖时,将用于阻挡流水的坎儿梁挖掉,且挖开的路基未及时回填,造成雨水流入***房屋周围,导致房屋出现不同程度裂缝。经委托,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对案涉房屋裂缝、塌陷的原因及修复重建费用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在该鉴定意见中,对于案涉房屋给出了加固修复和重建两种方案。随后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复函,就鉴定意见做进一步说明。
本院认为,陕西中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对案涉房屋确定了加固修复及易地重建两种方案。重建方案系针对**顺在建造房屋时选址在湿陷性黄土地区,以及未采取场地硬化和防水排水等预防措施的情形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提出的方案。关于加固维修方案,鉴定意见指出,加固修复费用是针对本次损害,经过加固维修恢复到房屋自身结构构造所应有的安全状态时所需要的费用,故二审按照鉴定意见中的加固维修方案计算***的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杨晓梅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矣妍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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