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7执恢2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浩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17481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南段8号。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23720039B。
法定代表人李作粮,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白水县冯雷镇大雷公村西。
申请执行人陕西兴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大雷公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20)陕0527民初1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后,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消措施,并冻结了银行账户。经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约谈,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585000元,受偿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梁万全
审判员***
二0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