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8执14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玉蝉镇涝峪口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陕西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鄠邑区玉蝉镇涝峪口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旭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853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70,执行费453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50000元,并发给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闫鹍
审判员付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