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恢9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7)陕0125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案件款13441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70元,执行费45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玉蝉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闫鹍
审判员付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