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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沙河寨村民委员会、陕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1092号
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广场XX幢XX单元XX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1103497XY。
法定代表人:曹晓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沙河寨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118ME31200682。
法定代表人:张铁成,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沙河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1173.68元。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保全事项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沙河寨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21173.68元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鄠邑区秦渡街道北沙河寨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221173.6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巨 西 挺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锐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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