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303号
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力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咸新区XX城。
经营者何军军。
被告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路娟。
被告***,男,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力建材租赁站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宏力建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力建材租赁站于2019年2月20日以被告已清付相关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XX城宏力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98.5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判员樊宝卫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