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保2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2民初56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冻结被告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财产。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驰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402执保247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养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秦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