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保4795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路娟。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639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保全申请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58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18)陕0104执保48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西安银行未来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9509,应冻结315800元,已冻结3158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依法解除对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639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
审 判 员 巩 杰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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