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1048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执异104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二曲镇南环路县城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恩公司)对本院冻结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1050111400500000087-000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艺恩公司称,其作为施工方与建设单位三雄公司签订关于三雄公司南大街1号项目5、6、7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前工程进行到三分之一,因需要向材料供应商支付材料款以及兑付农民工工资,***公司索要工程款,结果被告知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现项目施工陷于停滞状态,异议人认为法院冻结三雄公司关于南大街1号5、6、7号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做法,并不合法,要求予以解冻,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及与项目有关的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项目施工正常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2年4月1日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雄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610501114005********_1进行了网络冻结,实际冻结45411069.45元。后于2022年5月1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区支行对账户610501114005********存款45411069.45元解除了冻结。 上述事实有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艺恩公司对本院冻结三雄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区支行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提出异议,现该银行账户已解除冻结措施,其异议针对的执行行为已不存在,故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