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24执异50号 异议人: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007889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幢107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1100575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南环路县城新区世纪星城南区会所幢1单元1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510327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艺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2025)陕0124执608、608-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咸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