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2民初9178号
原告:陕西浩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873T48。
法定代表人:陈巨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3533X。
法定代表人:崔锦梅,总经理。
原告陕西浩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浩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浩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0二0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瑾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张瑾 送达日期: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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