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陕1026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
法定代表人党海章,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瑜,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申仁兴,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规划管理罚款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立案执行柞城管容罚字(2019)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罚款20000元。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查明,2019年6月,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柞水县城中心片区XX户区改造项目中,将第三标段拆除的建筑垃圾交给汤超个人运输处置,随意倾倒、堆放在柞水县XX镇XX社区XX沟内,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柞城管容罚字(2019)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1、三个月内清除随意倾倒、堆放在柞水县XX镇XX社区XX沟内的建筑垃圾;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29日送达了柞城管容催字(2019)第00001号催告书,但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柞水县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柞城管容罚字(2019)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处罚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柞水县XX城管容罚字(2019)第0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对被执行人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舒 挺
审 判 员 程 仲
审 判 员 程良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郑 霞
书 记 员 周立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