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丁坤、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民初910号
原告:丁坤,男,生于1994年9月16日。
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丰泽园小区2号楼一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625760。
法定代表人:申仁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建波,男,生于1975年4月19日,汉族。
原告丁坤诉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建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丁坤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认为自己与被告达成和解意见,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19元,减半收取3110元,由原告丁坤负担。
审判员  李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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