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644号
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秀雄。
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家斌。
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仁兴。
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源分公司、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木之家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记员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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