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鄠邑区自来水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482号
 
原告:***,男,1998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余下街道团结西路电厂生活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自来水管理处,住所: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1580。
法定代表人:刘维清。
    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760。
法定代表人:申仁兴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自来水管理处、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军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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