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28号
申请人:陕西至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英英,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燕,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计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陕西至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63151.11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陕西至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院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核查后,认为该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为真实有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承担本诉讼中相关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至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在秦农银行曲江支行XXXXXXXXX账户、在建行西安和平路支行XXXXXXXXX账户,及被申请人以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航天城壹街区XX户名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西影路中段支行XXXXXXXXX账户内共计1763151.1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至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 年 二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