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至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至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6财保329号
 
申请人:陕西至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燕,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喆,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计划,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64090.4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合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至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至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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