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221执保14号
申请保全人: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路**禾盛京广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毅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毅炜,系该公司职工。
被保全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东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岩,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221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申请保全人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一案中,本院冻结被保全人甘肃第四建设集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50×××16-0001_1存款85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20)甘1221民初125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安著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