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辽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1号
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48570Q。
法定代表人:贾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19xx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PQX96W。
法定代表人:赵xx。
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1435号。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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