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1号
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48570Q。
法定代表人:贾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女,19xx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PQX96W。
法定代表人:赵xx。
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与x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1435号。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司成沅
书 记 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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