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水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6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水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2)陕0113民初30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天水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11064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5日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xx路xx中心xx幢xx层xx室、xx室,同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甘xxxx**的汽车一辆。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船舶、证券、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限制其高消费行为。鉴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11064元,未受偿911064元。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6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冲 审判员 薛 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