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2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11号禾盛京广中心F座1706-1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4857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系该公司员工**,女,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龙西村二组1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28号纺建小区1号楼2层20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PQX96W。
法定代表人:***。
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