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9民初1077号
原告:献县金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经营者:***,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被告: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县。
献县金峰建材租赁站与***、陕西郅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献县金峰建材租赁站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金峰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计83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荣金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