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584号
原告:陕西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0521486999。
法定代表人:孙智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朦,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婷,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32944677999。
法定代表人:唐涤,经理。
原告陕西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智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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