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2民初240号
原告:***,男,1978年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军,男,1959年生。
被告: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88980130L
法定代表人:樊锋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GNG019。
法定代表人:周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7834J。
法定代表人:刘岳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遂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