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2民初240号

原告:***,男,1978年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军,男,1959年生。

被告: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88980130L

法定代表人:樊锋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GNG019。

法定代表人:周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良,陕西寇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7834J。

法定代表人:刘岳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铜川市王益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发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西安舒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遂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宇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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