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圆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9842号
原告:陕西圆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宜军,陕西省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同,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圆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圆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圆泰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圆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后原告承担2225元。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小波
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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