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马云欢与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张茹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6民初1066号
原告:马云欢,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成,陕西省镇安县云盖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7834J。
法定代表人:刘岳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员工。
被告:张茹岩,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柞水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家红,柞水县乾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云欢与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张茹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马云欢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云欢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云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6元,减半收取计2833元,由原告马云欢负担。
审判长  张兵伟
审判员程良芳
人民陪审员吴义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詹绪娟
书记员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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