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高祥与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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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1867号
原告:高祥,男,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告: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7834J)。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大街XX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岳忠,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佩尧,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与被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457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兵兵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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