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3793号
原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中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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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 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