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321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1月11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赵剑超,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剑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洪先梅
书 记 员 郭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