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泰鑫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090号
原告:商洛市泰鑫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郭卫东,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洛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赵剑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商洛市泰鑫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商洛市泰鑫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泰鑫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泰鑫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商洛市泰鑫达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亚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孟 凡
书 记 员 姜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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