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

被告:***,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安,(被告之父),住山阳县。

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赵剑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当事人不便参加诉讼,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殷爱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雅杜

书 记 员 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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