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1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县。
被告:***,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祥安,(被告之父),住山阳县。
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南县。
法定代表人:赵剑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当事人不便参加诉讼,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殷爱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雅杜
书 记 员 田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