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辽宁亿某某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5895号 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亿**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亿**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