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5895号
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亿**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亿**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菲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欧阳曼
书 记 员 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