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特215号
申请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字〔2022〕1111号(终)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5日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自愿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协议约定的返还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工资的条件己经成就,故社会保险个人及单位缴纳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己将该费用为被申请人缴付冬休期间社会保险,故此项费用申请人不应予以返还。被申请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此协议签定的后果并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字〔2022〕1111号(终)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申请人支付冬休期间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工资5534.21元是错误的。
***称,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2年11月7日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字〔2022〕1111号(终)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冬休期间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工资5534.21元;二、对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该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社会保险统筹部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申请人无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从被申请人工资中予以扣除。结合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仲裁委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故本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2〕1111号(终)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九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程 慧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多多
书 记 员 谢 媛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