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盛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轻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盛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8117号
原告常熟市轻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盛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轻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轻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市轻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211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诉讼费5431元,由原告常熟市轻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海山
法官助理 缪 璐 书 记 员 陈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