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盛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3680号
原告:**龙,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鸿宇,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
被告:无锡市盛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锦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珠,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58号。
负责人:陈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芬,该公司员工。
原告**龙与被告***、无锡市盛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龙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意见为由,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撤回对被告***、无锡市盛程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已由**龙预交),由**龙负担。
审 判 员  姚 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玉龙
书 记 员  安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