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682号
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6630586-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何嘉霖,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表人刘立春、费丹华,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51166-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文萍,无锡市新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处)与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旺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房管理处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房管理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房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减半收取4025元(此款已由公房管理处预交),由公房管理处负担。
审 判 长 叶志浩
审 判 员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