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与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0682号
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6630586-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122号。
法定代表人何嘉霖,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表人刘立春、费丹华,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51166-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懿,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文萍,无锡市新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公用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处)与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旺物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公房管理处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房管理处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房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减半收取4025元(此款已由公房管理处预交),由公房管理处负担。
审 判 长  叶志浩
审 判 员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