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049号
原告郑明凤。
委托代理人姚曙光,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明凤与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旺物业)劳动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明凤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明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郑明凤预交),由郑明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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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莉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