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3792号
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大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琴,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杨,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受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萍(受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吴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开发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此款已由开发公司预交),由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