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792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3792号
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大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琴,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杨,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受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萍(受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授权委托),无锡市新吴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开发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此款已由开发公司预交),由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逢吉
人民陪审员  李浩荣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