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709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4民初170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000019H,住所地无锡市新梁溪人家1号。
法定代表人:华大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琴,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娟,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2505116632,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周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萍,无锡市新吴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05022496,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联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萍,无锡市新吴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新区建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72元,减半收取16486元,由无锡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良俊
人民陪审员  王治生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