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306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新区旺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无锡市锡旺物业环境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