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03民初2274号之二
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18号安馨园大厦第2幢1单元2103室。
法定代表人:徐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涛,系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生命人寿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葛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1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了保证案件能够顺利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4945.29元。
本院认为,对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44945.2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訾明伟
人民陪审员  水泽民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