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270号
申请执行人:***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18号安馨园大厦第2幢1单元2103室。
法定代表人:徐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6号生命人寿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葛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203民初2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发现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需执行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82430.7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