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22执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号安馨园大厦第*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徐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号生命人寿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葛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本院已扣划执行完毕,需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382430.7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建海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武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