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9061号
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8444484A。
法定代表人:徐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企源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6LC2D。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企源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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