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140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3212XXXX6********。 被告:***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78444484A。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基地XX座XX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9********。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建成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