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驰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西安驰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12民初9851号
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安驰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天台4-5路西安驰海机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驰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4元,由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