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东,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飞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742831962F。
法定代表人:张国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航飞,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曦元,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3143592005XY。
法定代表人:刘源,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飞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功县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1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315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 辉
审判员 闫亚君
审判员 马 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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