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31民初1740号
原告:姚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武功县某某医院,住所地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院院长。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功县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姚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