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飞科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姚某某与西安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31民初1740号 原告:姚某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陕西萃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武功县某某医院,住所地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院院长。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西安某某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武功县某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姚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