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蒲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526行审93号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住所地蒲城县。
法定代表人:刘建博,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20年3月27日,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人员关于确定扬尘治理“红黄绿”牌施工工地的通知(第二期),对位于XX路XX段的紫金宏府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其裸露黄土未覆盖(面积大约500平方米)。经调查得知,该项目施工方为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0年4月14日对被执行人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3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西安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也未履行法定义务。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法院审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得当,且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处罚决定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四)项、一百六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蒲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蒲)城管罚决字(2020)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更 生
审 判 员 屈 晓 军
审 判 员 陈 忠 民
二0二0 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阴 晓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