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西民一终字第0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3号楼1104室。
法定代表人王明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种艺东,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瑛,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华麟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玲
审 判 员 李刚
代理审判员 刘旭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旭